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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1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4日、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3月27日、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等人于2017年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里**号院**号楼**大厦等地,以**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销售、“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承诺投资“**”等理财产品可获取高额收益,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等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李某某等人在上海、浙江等地设立多个分公司从事上述吸收资金业务。经初步审计,共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亿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到案后,自愿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人民币16万元随同案起诉被告人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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