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高坪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改变管辖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2014年担任**股东及**公司财务部主管兼出纳期间,**公司在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对外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陈某某任职期间共推出3个项目。经鉴定:“**焊接”涉及出借群众318人次,尚欠借款本金1356.505728万元,已支付利息363.176067万元;“**置业”涉及出借群众229人次,尚欠借款本金1157.392096万元,已支付利息197.0062万元;“**金树湾”涉及出借群众132人次,尚欠借款本金687.326688万元,已支付利息137.13393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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