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2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至2015年间,王某某、高某某(均已判)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温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募业务员或唆使周边的人员,以发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参加展销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承诺保本保息、月收益5%-8%加上推荐奖(发展一个客户,获取投资金额10%作为收益)、对碰奖(发展两个客户作为“下线”,获取投资金额较少的“下线”的投资金额的5%作为收益)等方式推广“马胜基金”金融产品。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温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兼职业务员,通过陌陌、网络论坛等方式发布“马胜基金”相关信息,向不特定人员推销“马胜基金”。经查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诸某某、林某某吸收资金24.5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诸某某退赔9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诸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