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巷**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12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6日至8月27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向被害人刘亚军索取债务,遂伙同苏伟将被害人刘亚军带至安徽省蚌埠被害人刘亚军的同学刘亮处借钱,因借钱未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刘亚军带至徐州市境内一高速出口处时对被害人刘亚军实施殴打,后将被害人刘亚军送回。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剥夺被害人刘亚军人身自由共计约三十小时。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