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孛某某通过快手平台与陈某某妻子龙某某认识,并通过微信聊天,约定2020年10月22日在威宁县城见面并在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于2020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孛某某到陈某某家中准备将其妻子龙某某带走,被陈某某发现后,陈某某用绳子将孛某某捆绑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均申请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