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农场**管理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8时许,张某某为向被害人鲍某某索要其女友王某某的钱物,伙同季某某、陈某某等人将鲍某某带上自己驾驶的轿车,并开往海州区月牙岛、灌云县伊甸园、灌云县潮河湾等地附近,期间张某某多次向鲍某某索要钱物,并殴打鲍某某面部、腿部,7月15日3时许被灌云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现场查获。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鲍某某左额部和左大腿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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