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从2019年11月9日延至2019年11月23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元月5日,邓某某因被林某某(在逃)讨要债务,随即委托林某某帮其向禹某某讨要债务,林某某则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及两个伢几(身份不明)在中东宾馆、禹某某租房非法限制禹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3天。邓某某负责林某某手下的开支,并支付开支12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非法拘禁过程,负责看守人员的饮食配送,并帮忙看守禹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二0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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