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月**日,被害人冼某某因打麻将与黄某某(已判刑)发生纠纷,黄某某授意陈某某带来数名男子将冼某某挟持到车内,后黄某某伙同前来的男子将陈某某带至**街道一猪场内进行威胁殴打。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陈某某主动投案,向被害人冼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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