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沐川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沐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自述2016年6月,在沐川县**乡**村**组的住宅外,看见一上山打鸟的男子,为保护自己养的鸡,驱赶咬食鸡的流浪狗,以3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手中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盒射钉弹,之后用该枪对来咬食鸡的流浪狗进行射击。
2020年6月5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某住宅进行检查,经法治宣传,陈某某主动交出该射钉枪和射钉弹。经鉴定,该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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