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耒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丙过世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父亲家中打扫时发现一把火铳,便将该火铳带回并存放在自家杂物间内。2020年5月21日7时许,耒阳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民警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走访调查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将该火铳上交。
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铳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火铳照片、情况报告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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