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兴趣爱好,从他人处购买多把枪支进行收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中有3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2,属于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枪口比动能较小,非法持有枪支是出于兴趣爱好,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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