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5********,汉族,上海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现系上海**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此案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3月间,陆续自淘宝网站上的百变狸猫、武天使、枪炮玫瑰等商户,购买了仿真长枪22支、手枪7支。2020年4月17日,公安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住处查获上述枪支。现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3支枪均以气体压缩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天山路派出所2020年4月17日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从该处查获29支网上购买的气体压缩动力仿真枪支。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物鉴(检)痕字【2020】69号检验报告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3支枪支,根据公通字【2010】67号通知规定,枪支符合认定标准。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随案扣押的涉案枪支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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