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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接收案件,收到案件后,承办人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0时许,宁南县公安局华弹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宁南县**镇**村**组村民陈某某有非法买卖枪支嫌疑,华弹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镇**村**组陈某某家中进行调查,陈某某主动将其于2015年10月左右购买的一支能正常发射的射钉枪和底火32发、射钉弹9发,从卧室内拿出并交给民警,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某使用该射钉枪在自己房子周围打鸟儿,因年龄大眼睛不好没打着,除此之外未用于其他狩猎活动。陈某某上交的疑似枪支,经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派出所于2020年3月19日将疑似枪支送检至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第35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公安局宁公(华弹)扣字[2020]1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的射钉枪壹支、射钉枪底火叁拾贰枚、射钉枪铅弹玖枚由宁南县公安局依法收缴处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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