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6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诸暨市**镇**广场附近一家店内购得一支能正常击发的单管猎枪,后将该猎枪藏于**镇**社区**号家中并定期保养擦拭。2016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见有猎民队朋友因非法持有枪支受到刑事处罚,遂对此前藏着的猎枪枪管进行切割,并将该猎枪藏至**镇**路**号二楼其租房内,直至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猎枪能击发猎枪弹,但枪管破坏,故不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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