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4********,土家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桑植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桑植县城北门桥边的一钢材店里购买了枪管和机板,回家后制作了木质枪托,组装成疑似火枪。该疑似火枪长约1.1米,铁质银色枪管,木质本色枪托,枪身有挎带。2014年使用过几次该疑似火枪,主要用于打竹鸡及防盗,之后再没用过,后一直放在其位于桑植县**镇**村**组的家中黄色木柜上。2019年4月,妻子钟某某打电话给在外务工的陈某某称要上交该枪,陈某某表示同意。经鉴定,陈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系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依法扣押的枪支,桑植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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