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 年3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20年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一同村村民遗留一把“鸟铳”给陈某某,此后,陈某某经常用该“鸟铳”到其村里的山上打猎。2018 年3 月17 日8 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报警称涟源市七星街镇茹光村村民陈某某家藏有“鸟铳”,民警随即赶至现场,但未找到该“鸟铳”。当日17 时许,陈某某带其私藏的“鸟铳”到涟源市公安局七星街派出所主动投案。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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