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同村陈某乙(已去世)处获得一把火铳和一些火药及铁砂。2020年5月26日,祁东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后前往陈某甲家中查获一把火铳。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铳1支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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