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1月25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带领公安机关在其衡东县**镇**村**组的杂屋内找到单管猎枪一支。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文书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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