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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3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建昌,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直将2支自制火药枪存放于家中并一直持有。2019年4月2日,陈某某的儿媳苏某某外出,陈某某认为苏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陈某某持1支短火药枪在苏某某回家的路上找到苏某某,并用持有的火药枪对其进行威胁。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陈某某家中其房间内查获火药枪两支黑火药若干。2019年7月10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持有的1支短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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