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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56*******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藏于黄平县**镇***村五组家中。2019年8月21日,陈某某携带该枪支路过***长廊被人发现后报警,陈某某被人发现后即将该枪支扔进**镇**村二组村民邓某某家的鱼塘里。黄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某某当场抓获,陈某某被抓后自动将其身上携带的钢珠、铁砂珠、钢筋、纸火、布包交给民警,将其扔进鱼塘的枪支打捞上来交给民警。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自制长管火药枪。

本院认为,陈某某非法持有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持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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