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与晏某某的债务,于五、六年前从晏某某住处将一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拿走,后一直存放在其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的家中。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上缴枪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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