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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通江县公安局麻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社村民陈某某家中有火药枪、铁砂子、黑火药的案件线索,后民警持搜查证在陈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火药枪一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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