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通江县公安局麻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社村民陈某某家中有火药枪、铁砂子、黑火药的案件线索,后民警持搜查证在陈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火药枪一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