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居住地祁东县**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6月19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巧明,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9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17日退回祁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4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帮助其丈夫谭某某(已起诉)将家中的5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中的48包送给购毒者,并将其余2包藏匿于自己家中。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有帮助谭某某贩卖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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