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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某某检刑不诉〔2020〕5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水电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南湖大有村一河道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75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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