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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2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丁某某在明知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全段流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仍在长江岳阳段华新水泥码头附近水域使用背包式电瓶捕鱼设备进行非法电捕鱼。14时30分许,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巡逻民警将二人现场抓获,并查获背包式电捕鱼设备一套、渔获物1.45公斤。经云溪区渔政管理站认定,二人使用的设备为禁止使用的电力捕鱼工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采取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的电力捕捞方式,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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