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禁渔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刺网、地笼网捕捞工具在什邡市南泉镇鸭子河陈家河坝内,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时,被什邡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现场挡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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