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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0********,汉族,文盲,现租住在安徽省和县**镇**村**组**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滁河禁止捕捞水产品,为了捕捞其年初在滁河芦苇荡中放殖的龙虾,于2020年11月16日至18日携带地笼网13张到滁河(和县侧)**镇**村**组段河道的芦苇荡下地笼网捕捞龙虾20多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1996年开始在湾里组承包河滩,其捕捞的地点为自己承包的河滩,捕捞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捕捞其年初投放的虾苗,且捕捞的品种是龙虾,数量不大,均放入其承包的虾田,没有在滁河其他流域进行捕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主观故意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犯罪前科,又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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