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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机在柳城县**镇**村民委村**屯一田边小沟内电鱼,其电得1.9斤渔获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瓶一个、升压器一个、电鱼杆一根、电抄网一个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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