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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域内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资江干流新化段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资江干流新化县**乡**冲地段使用背包式电鱼机电鱼,回到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渔获物1.5公斤,公安机关移送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罚款3000元。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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