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渔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号商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8日复报至本院。
泗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8月5日下午18时至6日凌晨4时,以及6日下午18时至7日凌晨4时之间,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段某某以及被不起人诉陈某某分两次在泗洪县洪泽湖西南线19号标段附近,驾驶一艘5米长,功率为44.1千瓦的雅马哈二冲程汽油钢制渔船,在禁捕期内,使用禁用拖网,渔获杂鱼共计718.3千克,总价值53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泗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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