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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吴某某夫妇二人驾船到禁渔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大湖距离瞿家湾汉沙渔场南堤5米的水域范围内,将所安放12只地笼网安放在水域内捕捞鱼虾全部收起时,共捕获一条黄古鱼和一只小龙虾,之后在驾船载着12只地笼网回家途中被洪湖市公安局查获。经湖北省水产局渔政处确认,地笼网属禁用渔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二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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