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住址**。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在吉首市**镇**村**附近,在其船上为电鱼做准备时,被正在巡查的村干部与驻村辅警查获。该流域属湖南吉首峒河国家湿地公园,系禁止捕鱼区域。
2020年8月19日,陈某某到吉首市**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陈某某自愿参与增殖放流弥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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