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船只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舞水河段罗旧镇火麻坪村河段水域,设置禁用的陷阱类渔具捕鱼(俗称刺网)。当日晚上,陈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陈某某网捕的渔获物1.31KG,另查,2020年8月1日起,芷江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属于禁渔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局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认定意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综上,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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