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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因疫情影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停工在家,从网上超级力王逆变器商家购得升压器,利用家中的电瓶组装电渔工具,多次在衡阳市蒸水河衡南县**段**桥下游50米处水域电渔。经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采用渔法为电渔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检举其他人犯罪事实,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法定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投放鱼苗,进行生态补偿放流,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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