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码2302251944********,汉族,小学,群众,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甘南县******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甘南县兴隆乡阿伦河便道桥附近使用旋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共打渔2.6斤。经甘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对陈某某所使用渔具进行情况说明,陈某某所使用渔具为网眼2.2cm的禁用渔具,且2020年6月2日为甘南县2020年禁渔期。经甘南县水务局说明,陈某某打渔河流位置为自然水域。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