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石阡县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禁捕时间为10年。2020年8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起诉人陈某某使用渔网在石阡县龙川河流域**社区**河段捕捞水产品时,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石阡县农业农村局水产工程师认定,陈某某使用的渔具网目尺寸为3厘米,系天然水域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对石阡县龙川河流域实施增值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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