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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金华汽配城销售,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路**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补充遗漏犯罪事实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10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7月9日);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20时许,龙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河透底阿哈水库上游附近,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白条鱼,当日被巡逻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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