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可视鱼竿在赤水市旺隆镇红花村白岩背组小地名抽水房旁的鸭岭河(赤水河支流)中非法捕捞到野生鱼1尾,并于当日16时许被赤水市公安局旺隆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2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捕获的野生鱼为鲤鱼,重1888.0g。
2020年10月23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陈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认定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1尾共1888.0g的鲤被捞取,造成赤水河成鱼总损1888.0g。(2)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判断,本案中鲤1尾属于成鱼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势必会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建议补偿性增殖流放中华倒刺鲃(规格>2cm)28776尾。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赤水河流域鸭岭滩渡口投放中华倒刺鲃(规格>2cm)28776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查获经过等法律文书;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陈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4.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生态修复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投放中华倒刺鲃28776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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