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下午16时许,陈某某在赫章县平山镇发香村麻布河陈家渡口处河内使用禁用的渔网(粘网)进行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收缴渔网一张,捕获的野生鱼数条,经称量,陈某某非法捕捞的野生河鱼净重0.5千克。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购置17.4kg鱼苗实施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实施了增值放流,修复了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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