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播州区**公司员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陈某某携带禁渔工具刺网(单层刺网,长12米,宽0.65米,网目1.8厘米)到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马巷河段(赤水河流域、禁渔区)天然水域进行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白条鱼59尾,刺网一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增殖放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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