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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1台电鱼机在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马东村大石岩附近小溪电鱼,陈某某放弃捕捞已经电晕的小鱼虾,电鱼十多米未收获塘角鱼便被民警抓获归案。经贺州市平桂区农村农业局证明,陈某某实施电鱼的地点属于平桂区辖区内陆自然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电鱼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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