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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至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永兴村乌龟亭北侧长江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甲鱼、鲫鱼等长江水产品共重1.9公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地笼网(照片);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4.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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