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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现住自贡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蓝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一起务工的唐某某、张某某三人携带渔网到灞河安村镇杨刘坡村河段进行捕鱼,捕到的鱼被放进事先准备好的蓝色塑料桶内。当日14时30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三人被蓝田县公安局安村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渔网一张、装鱼用的蓝色塑料桶一个、捕捞的野生鱼两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其使用粘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的网具为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并未对灞河水域或水渔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捕鱼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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