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刺网及泡沫浮水板,进入湘江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河段实行捕捞,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认定,陈某某使用的刺网中间网目尺寸为2.6厘米,低于《湖南省渔业条例》规定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7厘米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