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2021年1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在黔西县城关镇南门大河使用三张禁用渔网非法捕捞白条鱼等共计61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贵州省水产研究所鉴定,陈某某使用的渔网为三张单层刺网,其中一张单层刺网网目为2.6CM,两张单层刺网网目为4.2CM。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现已购买鱼苗放生,完成生态修复,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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