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明确了全省禁渔期和禁渔区后,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公告,通告西充县禁渔区为西充县境内的所有天然水域,春节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020年4月8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丈夫任某某商量到河内捕鱼给其外孙女做鱼汤,其后二人带上家中捕鱼用的手网,来到西充县南台街道洗笔路虹溪河河道上,任某某向河道内撒网捕鱼,陈某某从旁协助,二人捕得鲤鱼两条、鲫鱼四条、乌鱼一条,后被当场查获。任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测,二人使用的渔网网目为2.7厘米,违反了四川省水利厅规定的“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的规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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