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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7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其妻子李某某办理的一套包含工商银行卡(帐卡号为6222203310002******,加交易密码)、手机卡、网银U盾(加交易密码)、绑定的支付宝(加交易密码)的交易账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唐某某,供缅甸赌博团伙用于转移非法资金。2019年6月初至2019年7月,叶某某真在网上“汇晨国际”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共损失142700元。经查询资金发现,叶某某真账户622848033945*****内的资金曾进入李某某卡号为622220331000******的工商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金流向、银行记录、无犯罪记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刑事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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