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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兴趣爱好于2016年3月购买了一只陆龟饲养,后因无心再养而于同年9月,将该陆龟出售给江阴市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48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为塞舌尔巨陆龟,塞舌尔巨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陆龟后被查获,现暂养于无锡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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