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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村居民,四川省邛崃市人,家住邛崃市**镇**村**组。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芦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9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5日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5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改变管辖决定,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芦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1月,余某某与宋某某协商,双方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宋某某以9800元的价格将自家房屋路边的一株桢楠出售给余某某,余某某雇请他人将该株桢楠采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余某某采伐的该株桢楠予以收购。

2.2018年12月,余某某与竹某某协商,双方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竹某某以5600元的价格将自家房屋后的二株桢楠出售给余某某,余某某雇请他人将该株桢楠采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余某某采伐的该二株桢楠予以收购。

3.2019年1月,余某某与李某某协商,双方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某以10800元的价格将自家房屋后的一株桢楠出售给余某某,余某某雇请他人将该株桢楠采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余某某采伐的该株桢楠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涉案现场遗弃的林木树种为楠木,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一)》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因两高法释〔2020〕2号批复作出不同规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芦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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