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委会**组**号。1996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洱源县**镇中草药市场摊位上购买穿山片约100克,刺猪毛约100克,羊头两个,马鹿脚两只,海狗鞭一个。十多年前,一名何姓草药医生赠送给陈某某麝香2个;七八年前,一名张姓草药医生,赠送给陈某某一只牛角。陈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在峨山化念镇农贸市场捡到一只动物脚掌后给陈某某。2019年05月16日10时许,新平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对新平县扬武镇农贸市场例行检查过程中在陈某某的草药摊位上和在其租住的扬武镇扬武社区龙潭小组26号出租房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陈某某未能提供其制品的合法来源。
新平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摆放在其草药摊上出售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进行种类、保护级别及价值鉴定,经鉴定,1、2个疑似麝香,其一物种为偶蹄目牛科山羊属山羊,中文名为山羊,无保护级别;其二物种为偶蹄目麝科麝属林麝,中文名为林麝,属国家Ⅰ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6000元;2、1只疑似牛角,物种和物名及保护级别未知;3、1个疑似动物脚掌,物种属食肉目犬科犬属犬或狼,中文名为犬/狼,无保护级别;4、1个疑似动物鞭,物种属食肉目犬科犬属犬或狼,中文名为犬/狼,无保护级别;5、2只疑似马鹿脚,物种均为偶蹄目牛科牛属牛,中文名为牛,无保护级别;6、2个疑似动物头角,物种均为偶蹄目牛科藏羚属藏羚,中文名为藏原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20000元;7、33片甲片(36.27g)物种均属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中文名为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2560元;8、刺猪毛125根(54.46g),物种均属啮齿目豪猪科豪猪属,中文名为豪猪,无保护级别;上述物种经济价值共计285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在收购、运输、出售前主观明知林麝属于国家Ⅰ级保护动物,穿山甲、藏原羚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新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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